(2016)浙0127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夏晓华与黄顺萃、郑火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华,黄顺萃,郑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夏晓华。被执行人:黄顺萃。被执行人:郑火成。夏晓华与黄顺萃、郑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晓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顺萃、郑火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夏晓华案款63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76元,执行费85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