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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盛昌砖厂与伊犁大河牧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盛昌砖厂,伊犁大河牧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199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盛昌砖厂,住所地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镇。负责人盛峰,该砖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谭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大河牧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七团锦秀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根,总经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盛昌砖厂与被告伊犁大河牧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