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璐璐与谢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璐璐,谢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韩璐璐,女,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秦亮亮,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谢现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韩璐璐诉被告谢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璐璐于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璐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韩璐璐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