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703号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六路2165号G09室。法定代表人:曹笑巧,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