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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吕鹰图与周广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鹰图,周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吕鹰图。被执行人周广超。申请执行人吕鹰图与被执行人周广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周广超向吕鹰图支付赔偿款1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24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