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索某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齐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索某某给付财产折抵款14449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067元由被执行人索某某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言发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