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郝友宗与昝建林、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友宗,昝建林,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郝友宗,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昝建林,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高健,男,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郝友宗与昝建林、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