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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郝友宗与昝建林、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友宗,昝建林,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郝友宗,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昝建林,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高健,男,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郝友宗与昝建林、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