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淮平与袁保才、高瑞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淮平,袁保才,高瑞光,周琦,淮南市永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31号原告:叶淮平,中化三建职工。委托代理人:冯戈弋,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勋鹏,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袁保才,个体经营户。被告:高瑞光,个体经营户。被告:周琦,个体经营户。被告:淮南市永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士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淮平诉被告袁保才、高瑞光、周琦、淮南市永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淮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叶淮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淮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淮平负担。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