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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萍与被告路登军、路登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路登军,路登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17号原告刘萍。被告路登军。被告路登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路登军、路登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找村委会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殷 刚审判员 闫洁茹审判员 刘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经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