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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智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智贺不锈钢有限公司,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智贺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培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志,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俐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智贺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24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3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单位名下土地。现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处置被执行人单位土地需要时间等待,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