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被执行人:朱某丙。被执行人:朱某丁。被执行人:朱某戊。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