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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钢诉田平、侯晓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钢,田平,侯晓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第675号原告李钢,男,1977年2月7日出生。被告田平,男,1990年6月7日出生。被告侯晓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钢诉被告田平、被告侯晓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钢撤回对被告田平、被告侯晓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李钢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