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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崔哲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兵,崔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崔哲元,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67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崔哲元银行存款508596.0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