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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建洪、李玉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洪,李玉修,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校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洪,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修,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玉修,该公司总经理。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来校法,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李建洪、李玉修、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来校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洪、李玉修、宏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来校法称其于案涉四张借条载明的日期在李建洪办公室出借现金给李建洪,这根本不可能。因为上述四天中,李建洪恰好有三天都不在杭州,更不在办公室,来校法称“(这四天)拿现金到李建洪办公室”是谎言。1.2008年9月28日,李建洪从永康回杭州,快到下班时候才到杭州留下;2.2010年7月24、25、26日三日李建洪均不在杭州,直到2010年7月27日才回到杭州;3.2012年8月28日,由永康市委统战部主办,浙江大学和永康市新联会承办的永康市科技创意与五金产业发展论坛在永康市政府会议楼举办,李建洪作为该论坛组织者,整天(包括上午和下午)均在前排主席台就座与会。该事实不但有相关照片、金华市政府官网新闻予以应证,当天来的几十名嘉宾(包括永康市委常委王国人、浙江大学教授应放天等)均可以证明。当天李建洪是晚上11点半左右才到杭州留下。(二)案涉还款协议书的形成是基于来校法同意帮助李建洪赎回域名及愿意为宏创公司新三板上市提供资金(其承诺首笔投资款400万元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立即支付)的基础上才出具的。一开始还款协议书上的金额并非为2349200元,而是300多万元,后经过双方协商,才将金额确定为2349200元。来校法叫案外人施丽波(杭州巴易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来校法出资90万元,韩利琴出资10万元)去重新打印后,双方签字。这一过程,尚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挺律师在场,现张挺律师已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当天的情况。(三)来校法与李建洪之间确实曾经有过借款业务往来,金额大的有150万,小的有10来万,但双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实施。由此可见,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通过银行转账来进行借款业务的往来。李建洪、李玉修、宏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案涉还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有无实际交付。首先,来校法主张李建洪向其借款2349200元,提交了其与来校法、宏创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一份,以及同日李建洪出具的四份借条,李建洪认可上述借条及还款协议书中“李建洪”的签名均为本人所签,系书证原件。因上述还款协议书与四份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能够相互印证,明确载明李建洪尚欠来校法借款总额共计为2349200元,且就借款的发生,来校法已对出借过程作出说明并提交了其家庭有出借能力的相关证据,已经尽到了款项来源的初步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的情况下,李建洪主张案涉借款未实际交付,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其次,就借条及还款协议书的发生,一、二审中李建洪主张系因公司困难安抚其他债权人而出具,再审审查期间又称系基于来校法同意帮助其赎回域名及愿意为宏创公司新三板上市提供资金而出具,前后陈述不一,且亦无相应证据证明,难以采信。再次,李建洪作为理性公民,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如借款尚未发生,其理应要求返还借条及还款协议书。但至本案诉讼前,没有证据证明李建洪曾向来校法要求收回或者撤销借条及还款协议书,故一、二审认定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再审审查中李建洪、李玉修、宏创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油费发票、永康市科技创意与五金产业发展论坛照片等证据,形式上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上述证据亦不足以否定四份借条的形成时间,也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建洪、李玉修、宏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洪、李玉修、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