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秀贺、孙玉阁等与孙福成、唐山市丰南区福鑫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贺,孙玉阁,孙福成,唐山市丰南区福鑫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663号原告:张秀贺。原告:孙玉阁。被告:孙福成。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福鑫汽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宋家坨村。投资人:高克兵,该车队队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贺、孙玉阁诉被告孙福成、唐山市丰南区福鑫汽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贺、孙玉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贺、孙玉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张秀贺、孙玉阁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