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龙,男。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龙某芹,女,系被告人黄某龙之母亲。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龙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龙及其辩护人龙桂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某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龙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龙在微信上注册“小蝴蝶”的微信号,假冒成年轻女子“陈洛”,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受害人李某瑾为好友,开始与受害人李某瑾聊天,通过几天的聊天黄某龙假装答应李某瑾做他的女朋友。在取得李某瑾的信任后,从2015年8月17日起,黄某龙先后以要做生意,父母生病等为由骗取李某瑾钱财,至2015年11月1日,李某瑾在其住家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路金山花园b栋602房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一共转给黄某龙人民币53556元,通过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0元到黄某龙农业银行的银联卡6228481429836494971。黄某龙将所骗得的53756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瑾陈述,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取款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满释放的证明材料,被告人黄某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赃物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农业银行蓄储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冰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