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洋洋与张臣、施普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洋洋,张臣,施普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96号原告马洋洋,男,回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张臣,男,汉族,1994年1月9日出生。被告施普选,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凯峰职务:总经理地址: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本院受理原告马洋洋诉被告张臣、施普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洋洋于2016年4月20日当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普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普选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洋洋撤回对被告施普选的起诉。审判长 孙彦海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纯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