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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玉荣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荣,吉林省长岭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2015年12月7日到北京中南海附近地区非正常上访,2015年12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9日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军,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玉荣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吉07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玉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玉荣,征求了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玉荣与杨晓东、李成柱、肖冰房屋腾迁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被告人孙玉荣仍以法院不给解决问题为由,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非访区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孙玉荣训诫7次。长岭县公安局对孙玉荣行政拘留2次。孙玉荣要挟户籍所在地太平川镇政府,向政府施加压力,以给予钱物作为息访条件,强行向当地政府索要钱款。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给孙玉荣现金人民币192000元,并支付孙玉荣医疗、交通、食宿等费用10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长岭县信访局关于孙玉荣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孙玉荣,女,户籍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新风路十一委。身份证号码×××。孙玉荣2013年至2015年间进京非正常上访共23次,依法对其训诫11次。(2)长岭县信访局2013年、2014年、2015年进京上访案件台帐证实,孙玉荣在2013年至2015年到中南海周边,三里屯使馆,联合国公署等地进行上访24次。(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对孙玉荣训诫7次。(4)2011年6月30日长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治)决字(2011)第68号,给予孙玉荣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9日长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川)行罚决字(2015)第61号,给予孙玉荣行政拘留十日。(5)提取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太平川镇政府提取给孙玉荣及其丈夫汇款的凭证复印件13张,金额计152225元。(6)太平川镇政府在2015年6月17日、7月16日转账给李成柱4万元转账凭条(复印件)。(7)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长民一初字第609号,判决被告孙玉荣及第三人张玉珍将争议的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空,交由原告杨晓东使用。(8)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民再字第8号,判决原审被告孙玉荣、被告李成柱及第三人肖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腾出有争议的房屋,交付原审原告杨晓东使用。(9)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长民执字第234号,裁定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10)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长民再字第1号,判决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11)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松民再终字第28号,孙玉荣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民再字第1号判决,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吉民再申字第23号,驳回孙玉荣的再审申请。(1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新风路十一委118组。身份证号码×××。(14)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川派出所证明,孙玉荣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非法轮功习练者。(15)长岭县公安局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孙玉荣自2010年以来先后多次非法、无理到北京上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先后两次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23日孙玉荣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后移交长岭县公安局,长岭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以寻衅滋事罪将孙玉荣刑事拘留。2、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他是长岭县太平川镇镇长。孙玉荣以前在太平川住,丈夫李成柱原太平川供销社职工,现在搬廊坊住了。主要是因为孙玉荣的丈夫是供销的职工,在孙玉荣家租供销社大楼房子期间,因大楼抵债农行拍卖,别人买去后通过法院执行终止租房合同,孙玉荣认为不合理,通过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孙玉荣不接受法院判决,上诉后中法维持原判,孙玉荣就走上访的路。已经上访十年了,现在要到300万元。去年开APEC会议和今年开两会期间,孙玉荣以进京非访要挟,逼着镇政府拿出5万元给孙玉荣,孙玉荣才不上访。今年两会期间,又进京非访,向镇政府接访人员佘某某、张某某、徐某乙要了2.5万才从北京回家,答应4月15前不再进京上访。3月23日孙玉荣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去松原市法院参加听证会,让镇政府给解决路费、食宿费,并给看病。为了防止孙玉荣进京非访,镇政府派车,让张某某、徐某乙陪着去松原参加听证会,又安排住宿。孙玉荣到宏光医院看病前后拿了800元钱饭费,还想要看病的费用,张某某没给拿。不给孙玉荣拿钱就在两会,或是一些国家重要活动期间进京非访,给当地党委、政府造成影响。今年两会期间,孙玉荣是吉林省第一个进京非访的,每次进京接待孙玉荣时,孙玉荣都提出困难,身体不好为由要钱。拿到钱就不访了,过一段再上访。2009年到2012年镇政府还垫付了孙玉荣在宏光医院住院费和孙玉荣雇人护理费10万元。孙玉荣每次上访不直接说要钱,都是以上访造成身体有病、家庭困难、解决费用、精神损害为由要政府解决。得到钱保证短期不上访,不给就扬言进京上访。2015年3月孙玉荣到北京非访之后被镇政府接访回来,向镇政府提出来要生活费,每月给2万元,兑现后保证9.3阅兵前不到北京上访,镇政府到8月末一共给8万元,孙玉荣在9.3阅兵前真没有到北京进行非访、登记。11月1日,孙玉荣去北京上访一次,12月7日去了一次。这两次孙玉荣都在中南海周边非访,造成不良影响,最近要生活费没给就又进京上访。这几年累计给孙玉荣20万元左右。(2)证人佘某某的证言,他是太平川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他到北京接过孙玉荣5、6次。2009年以来参与处理过5、6次,每年五一、十一、两会期间、国家有重大活动,孙玉荣都去北京非访。每次都是他和徐某乙、张某某去接回来的。最近三、四年,孙玉荣每次都要钱,一开始要的少,几千元,这两次要的多,一次要2万,一次要2.5万,孙玉荣要钱最多的两次都参与处理了。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APEC会议期间,孙玉荣到北京非访,镇政府派他、张某某,徐某乙到北京处理这件事。到北京时,孙玉荣已经被信访局接到宾馆。他们在宾馆见到孙玉荣后,孙玉荣直接和他们谈钱。孙玉荣说家里孩子出车祸,家庭困难,给2万元就不上访了,不给就接着进京。最后谈了2天,迫于压力,请示太平川镇党委书记王立国同意,给孙玉荣2万元。孙玉荣同意到年后不再进京上访,钱由太平川镇财政直接打到孙玉荣卡上。第二次2015年3月两会期间,他们到北京的时候,孙玉荣已经非访了,这次孙玉荣要5万元,最后把价钱谈到2.5万元,孙玉荣同意新领导来的一个月之内不上访,新领导不来两个月内不上访,然后把孙玉荣送上车,这钱有他们三个人凑的,由徐某乙的卡转2万,由张某某卡转5千。不给钱孙玉荣肯定要进京非访,每次给钱孙玉荣能消停一段,说多长时间不去北京就不去,一旦过了时间,肯定进京非访。(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孙玉荣上访有五、六年了、最近两年比较频繁。孙玉荣提出要生活费、孩子上学费用、看病的费用、上访的费用、买衣服和药品的费用,基本上满足了,镇里给出的。今年两会期间孙玉荣是长岭第一个到北京进行非访登记的,镇里派她和徐某乙、佘某某去接的访。当时谈好给孙玉荣2万多元钱,孙玉荣表示不上访。4月份回到太平川,镇里安排到建华旅店住。因为怕孙玉荣再上访,她和徐某乙找孙玉荣谈,谈好8月末不去北京上访,每月给2万元生活费,之后孙玉荣回家了。到8月末时孙玉荣打电话说到9月国家举行阅兵的时候还想去北京非访,问是否同意。因为给孙玉荣生活费就不去了,她跟徐某甲镇长汇报情况,徐镇长说坚决不能让孙玉荣去北京非访,看看什么条件,然后跟孙玉荣谈。孙玉荣的意思要生活费,给两万元,孙玉荣9月份就没去。钱是徐某甲镇长拿的,她往孙玉荣丈夫李长柱的卡里汇的。9月份之后孙玉荣又去了北京,因为他没去接,又提出什么要求不知道。但是到太平川后他陪孙玉荣去两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吃住都是太平川政府给解决的,孙玉荣还提出看病,还给孙玉荣买一部手机。省高院的裁定12月中旬才能下来,等待期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孙玉荣说这么长时间不能在太平川等,要回家(河北省廊坊市万庄镇)。孙玉荣说只能等到11月末,12月份还得去北京上访。到太平川后她和黄某某镇长与孙玉荣谈,孙玉荣要2万元,元旦前保证不去进京上访,镇里不同意,孙玉荣说12月份之前肯定不进京非访了就回家。11月末时孙玉荣又给她打电话,说给1万也行,镇里没同意,孙玉荣12月份就去了北京上访。(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份,她们接到通知,说孙玉荣上北京上访,她和张某某、佘某某去北京处理这事。到北京时孙玉荣已经被长岭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到华苑宾馆,她们出钱将孙玉荣安排住在华苑宾馆,孙玉荣直接和她们谈,说家庭困难,孩子上学也需要钱。你们几个给钱就回家。不给钱就接着上访。为了安抚孙玉荣不去上访,谈了两天,最后达成协议给孙玉荣2万元,孙玉荣也答应她们在年前不再上北京,最后孙玉荣就回河北廊坊。2015年两会期间,孙玉荣进京上访,被长岭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到北京华苑宾馆。她、佘某某、张某某去北京接的孙玉荣,她们出钱安排孙玉荣吃住,和孙玉荣谈了两天,但是孙玉荣开口要5万元,经过协商给孙玉荣2.5万元,孙玉荣回河北廊坊,保证两会期间不再进京,也保证镇政府党委书记来之前不再进京,但是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第一次给钱是佘某某、张某某和领导汇报,太平川镇财政直接转给孙玉荣卡上2万元,第二次是由她卡转孙玉荣卡上2万元,张某某卡上转5000元。9月份国家举行阅兵的时候孙玉荣通知过镇政府要去北京,镇政府跟孙玉荣谈给生活费就没去。因为之前四月份孙玉荣回来时镇领导和孙玉荣谈了,要是到8月底不去上访镇里每月给2万元,给了2个月,还差1个月没给,再加上9月份孙玉荣不去上访,得给孙玉荣4万元,孙玉荣就不去北京上访,于是镇里给孙玉荣汇4万元。10月份的时候省高法传孙玉荣,张某某还有市中院的人陪孙玉荣去了高院。孙玉荣回来就到太平川,镇里安排孙玉荣在建华旅店住,每天伙食标准是60元,给孙玉荣个人支配。住了大约20天左右,10月29日孙玉荣回的家。11月中旬她和张艳春陪孙玉荣去省高法开听证会,回来的路上商量不让孙玉荣上访,提出给孙玉荣5000元钱,孙玉荣不同意,想要2万元,最后谈到1万元,到12月末高院听证结果下来之前不去北京上访。因为镇领导不同意给钱,12月又去北京上访。(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7日下午三点多,他接到太平川镇徐镇长的电话,让他去北京接访,孙玉荣在北京上访。他和司机王某某到北京在宾馆找到孙玉荣,孙玉荣说必须得给1000元,这是回家的路费和吃药钱,不给就不回去。出于无奈,他就给了孙玉荣1000元,他不给孙玉荣钱,他的工作就完成不了,来的时候镇里领导交代,必须把孙玉荣带回长岭。(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7日下午三点多,他和黄某某到北京在宾馆找到孙玉荣,孙玉荣跟黄某某说,要1000元,黄某某和孙玉荣谈很长时间,孙玉荣才同意和他们回来。3、被告人孙玉荣的供述,因为2000年她租太平川镇供销大楼,租赁合同没到期,供销大楼就被农行卖了。她还差12年没到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她打官司,县、市、省法院都受理过,但是判她输。太平川镇政府没给过钱和物,她家没有银行卡。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玉荣与杨晓东、李成柱、肖冰房屋腾迁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被告人孙玉荣仍以法院不给解决问题为由,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非访区上访。要挟户籍所在地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向政府施加压力,以给予钱物作为不上访条件,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汉国提出孙玉荣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孙玉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玉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诉人孙玉荣上诉的主要意见为:上诉人的信访是正当的,因为问题解决不了才信访,认定强行索要太平川政府19.2万元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信访事件没有发生前无前科劣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人的辩护人认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量刑过高,上诉人多病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正确。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所列的证据已在原审开庭审理中出示,并经过质证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核属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玉荣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施加压力,制造影响,干扰政府正常工作,在被公安机关训诫和决定拘留后仍继续到上述地区非法信访,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