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王国法、吴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国法,吴玉兰,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敏,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国法。被告:吴玉兰。被告:薛均华。被告:潘小方。被告:郭攀攀。被告:陈维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王国法、吴玉兰、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国法、吴玉兰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2383.63元,其中:正常利息2513.33元、罚息9707.75元、复利162.5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日)及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被告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在最高余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5日,被告王国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贷款。同日,被告吴玉兰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亲笔签名,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2014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王国法、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020120140080239,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2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确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余额300000元内提供最高额担保;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后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告王国法发放借款200000元,执行年利率为7.8%,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17日止。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国法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也未尽到保证责任。截止2016年3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513.33元、罚息9707.75元、复利162.5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法、吴玉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3日止的利息2513.33元、罚息9707.75元、复利162.5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4日起分别以本金120000元、利息251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分别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余额300000元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被告王国法、吴玉兰、薛均华、潘小方、郭攀攀、陈维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