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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6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