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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98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通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