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98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通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