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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8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丁明良与史东华、于元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良,史东华,于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89-2号申请执行人丁明良,男,汉族,住青岛市九华山路。被执行人史东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于元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明良与被执行人史东华、于元江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