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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计玉凤、孙与被上诉人赵璇、赵义,葫芦岛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邸玉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玉凤,孙**,邸玉环,赵璇,赵义,葫芦岛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计玉凤,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200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计玉凤(系孙**之母),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华,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璇,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义,女,194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山,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邸玉环,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上诉人计玉凤、孙**因与被上诉人赵璇、赵义,葫芦岛市立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邸玉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未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计玉凤、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计玉凤、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计玉凤、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