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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建禹与阮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禹,阮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76号原告:黄建禹。被告:阮树林。原告黄建禹诉被告阮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8日,被告阮树林向原告黄建禹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树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禹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阮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程良生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