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90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肖楠与张爱华、田允丰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楠,张爱华,田允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1执保4号申请人肖楠,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系第九连干部,住。被申请人张爱华,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裕民县牧场退休职工,住。被申请人田允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裕民县牧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肖楠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继承人田莉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由被申请人张爱华、田允丰受益的200000元保险金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肖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肖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继承人田莉(身份证号、保单号2828120540)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由被申请人张爱华、田允丰受益的200000元保险金予以扣留。二、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项金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孟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