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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严升诉赖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升,赖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986号原告严升。被告赖小龙。原告严升诉被告赖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小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升诉称,被告赖小龙于2013年12月24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赖小龙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赖小龙归还原告严升借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严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赖小龙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张2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赖小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本院对原告严升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查明:被告赖小龙于2013年12月24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遂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被告赖小龙与原告严升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赖小龙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严升要求被告赖小龙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应当予以支持;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赖小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小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严升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赖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胡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高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