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伍雪梅、粟光兵与粟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雪梅,粟光兵,粟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71-1号申请执行人伍雪梅,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粟光兵,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粟光琼,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与被执行人粟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粟光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借款本金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36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粟光琼协助将位于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二、执行人粟光琼于2016年12月1日起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一万元(大写:壹万元),直至付清借款本金25万元为止;三、申请执行人伍雪梅、粟光兵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事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