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6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与田宏斌、李新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田宏斌,李新颖,田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616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A区18号铺位及A区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1479839-2。负责人连健松,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龙光,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宏斌,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李新颖,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田宏伟,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诉被告田宏斌、李新颖、田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绮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