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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甲,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丹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鲍某甲在宁波市江东区舟孟巷21弄11号开设赌场,以自动麻将机为赌博工具,每天纠集十余人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鲍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在本市江东区舟孟巷21弄11号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陈某、鲍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杜某、杨某丙、李某甲、庄某、石某、潘某甲、李某乙、饶某、史某、李某丙、胡某、潘某乙、王某、黄某、郑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鲍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庾泳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贝琼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