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9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琴与唐春华、邓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唐春华,邓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961-2号原告李琴。被告唐春华。被告邓安明。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李琴诉被告唐春华、邓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已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通知原告李琴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14920元,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琴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李琴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经预收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由原告李琴负担。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