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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8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8民初146号原告陈某,男。被告冀某某,女。原告陈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冀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另过。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但近年原告有外遇,并已与他人同居,原告如不给被告生活费,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笃深。近年来,原告与他人有染,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为本案事实。庭审中,原告自认与他人有染,迫不得已与原告离婚。另查明,双方于X年农历X月生育长女陈某1,于X年农历X月生育长子陈某2,于X年农历X月生育次子陈某3,现均已成家另过。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敬、相互忠贞。本案中,原、被告漫长的婚姻生活,足见双方感情笃实。虽然原告有外遇,但只要征得被告的谅解,夫妻感情定能恢复如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文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巩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毋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