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82刑初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台,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台前县,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禹城市看守所。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在禹城市辖区和夏津县辖区内,三次盗窃汽车轮胎及轮毂二十八套,经鉴定,涉案财物总价值14574元。1、2015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河南省台前县出发,行至禹城市商贸港,盗窃万某某的江淮S3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2812元;盗窃寇某某的荣威350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1724元。2、2015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河南省台前县出发,行至禹城市新汽车站西清雅居小区,盗窃杨某的哈弗H2汽车轮胎及其轮毂两套,价值1418元;盗窃麻某的雪佛兰科鲁兹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2368元;盗窃耿某的东风标致301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2400元。3、201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河南省台前县出发,行至夏津县帆布厂家属院,盗窃商某某的本田思域汽车轮胎及其轮毂两套,价值824元;盗窃吴某某的中华尊驰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1080元;盗窃殷某某的吉利远景汽车轮胎及其轮毂四套,价值1948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寇某甲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等八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另辩称,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事实除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外,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其赔付本案所有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事实有被害人万某某、寇某某、杨某、麻某、耿某、商某某、吴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证人寇某甲、任和军及同案犯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户籍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照片两张及各被害人出具的收到条和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实,且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45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予以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作案时使用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无牌“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豫JH22**车牌照一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法宝人民陪审员 韩龙岩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