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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津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尹××与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4津民初3694号原告尹××。委托代理人孙长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负担。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