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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兆军与被执行人董大鹏、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兆军,董大鹏,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翁兆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董大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倪希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翁兆军与被执行人董大鹏、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兆军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董大鹏、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72.539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大鹏、承德黄幔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四套别墅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作为债务偿还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