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804号原告韩某某,女,1979年5月2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