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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卫国与卫向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国,卫向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41号原告卫国。委托代理人贾丙海,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向红。委托代理人陈仲星,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国诉被告卫向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卫国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