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金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兵兵、武华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兵兵,武华康,刘国芩,郭会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217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主要负责人:刘云武,任联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志文,任联社员工。被告:蔡兵兵,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1日。被告:武华康,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2日。被告:刘国芩,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2日。被告:郭会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兵兵、武华康、刘国芩、郭会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蔡兵兵、武华康、刘国芩、郭会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