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曾用名“余刚”,农民。被告人喻某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人民币贰百元整(已交款)。被告人喻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喻某持E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桥镇紫金湾KTV门口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苏D×××××小型汽车相撞,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中发现被告人喻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人口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二千元,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其中二百元由公安行政罚款抵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