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81号原告侯某某,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高某某,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