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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乌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艳林、朱志荣、雷升武申请吉尔格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林,朱志荣,雷升武,吉尔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乌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高艳林,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执行人朱志荣,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雷龙湾村。申请执行人雷升武,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吉尔格拉,男,蒙古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高艳林、朱志荣、雷升武申请执行吉尔格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7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又对被执行人采取过拘留措施。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乌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