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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瑞与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427号原告谢瑞,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谢挺,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喻文,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挺。原告谢瑞诉被告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瑞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