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瑞与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427号原告谢瑞,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谢挺,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喻文,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挺。原告谢瑞诉被告谢挺、邓喻文、成都丰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瑞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