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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5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1月5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龙岗区某街道某楼帮多名赌博人员进行六合彩的下注。被告人刘某某在网址为http://hcl.573qw.us/的赌博网站申请账户,需要在该网站赌博的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所要下注的种类及金额,并以现金方式交付赌资。被告人刘某某根据赌博人员的要求下注,中奖后再将奖金转交赌博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地址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查,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赌博人员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组织在该网站内投注共15期、投注金额共计6201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可获利6344.5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文化程度低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安首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