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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项吉忠与孟庆英、项吉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吉忠,孟庆英,项吉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32号原告项吉忠,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庆英,男,成年,汉族,个体。被告项吉宪,男,43岁,汉族,成年,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吉忠诉被告孟庆英、项吉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吉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项吉忠负担170元。审 判 长  王秀梅审 判 员  王红艳人民陪审员  常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