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项吉忠与孟庆英、项吉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吉忠,孟庆英,项吉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32号原告项吉忠,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庆英,男,成年,汉族,个体。被告项吉宪,男,43岁,汉族,成年,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吉忠诉被告孟庆英、项吉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吉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项吉忠负担170元。审 判 长 王秀梅审 判 员 王红艳人民陪审员 常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