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被申请人刘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芬,刘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85号申请人刘玉芬,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晓敏,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玉芬与被申请人刘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