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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被申请人刘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芬,刘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85号申请人刘玉芬,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晓敏,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玉芬与被申请人刘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