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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梁东与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崔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42号之一原告梁东。被告崔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与被告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5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崔广海的银行存款6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广海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