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梁东与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崔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42号之一原告梁东。被告崔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东与被告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5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崔广海的银行存款6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广海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