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何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何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潘明昆,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骁,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毅,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雨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入源审 判 员 刘 琼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脘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