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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孟云秀、叶柯磊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云秀,叶柯磊,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孟云秀,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柯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云秀、叶柯磊与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5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孟云秀、叶柯磊支付违约金101512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066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14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159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