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世平、黄庆德与陈善华、闵中英、杨济渊、王宗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平,黄庆德,陈善华,闵中英,杨济渊,王宗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9日,住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黄庆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3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善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6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闵中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济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9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宗莲,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2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赵世平、黄庆德申请执行陈善华、闵中英、杨济渊、王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赵世平、黄庆德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08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0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善华、闵中英、杨济渊、王宗莲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