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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江娜、王相伟等与刘树静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江娜,王相伟,刘树静,王拥军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309号之一原告武江娜,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王相伟,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刘树静,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拥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江娜、王相伟与被告刘树静、王拥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江娜、王相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树静、王拥军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原告武江娜自愿提供其银行存款24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账号:04×××32)进行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武江娜银行存款245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账号:04×××3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薛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