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建成与朱阳、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成,朱阳,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建成。被执行人:朱阳。被执行人:朱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成与被执行人朱阳、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建国名下的车辆牌号为浙B的汽车,但尚未实际控制。另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朱阳名下的位于镇海区前钟的拆迁安置房或相关补偿款,但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4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